戒殺(佛教名詞)
天地萬物以供人食,如種種谷、種種果、種種蔬菜、種種水陸珍味。,而人又以智巧餅之、餌之、鹽之、酢之、烹之、炮之,可謂千足萬足,何苦復將同有血氣、同有子母、同有知覺、覺痛覺癢、覺生覺死之物而殺食之,豈理也哉?尋常說:“隻要心好,不在齋素。”嗟乎!戮其身而啖其肉,天下之言兇心、慘心、毒心、惡心,孰甚焉?“好心”當在何處?!予昔作《戒殺放生文》勸世,而頗有翻刻此文,不下一二十本。善哉斯世,何幸猶有如是仁人君子在也!
佛經中的戒殺定義含義佛傢南傳上座部根據《律藏》(Vinaya-piñaka)、律註《普端嚴》(Samantapàsàdikà)、《疑惑度脫》(Kaïkhàvitaraõã) 和《小誦註》等聖典以及註解,對“殺”戒的每一條學處依語義、違犯條件與不犯三部分來進行解釋:
一、離殺生學處(Pàõàtipàtà veramaõã)
離殺生學處,有時也譯為不殺生戒。也就是戒除殺生的學處。
生,巴利語pàõà,直譯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擁有命根的蘊相續,或者執取該蘊相續所施設的有情稱為「生」。
「生」包括:
1.人(manussa) ——凡投生於人趣者,從初入母胎的第一個心識(結生心)開始,直到死亡這一段期間都稱為「人」;
2.畜生(tiracchàna) ——象、馬、牛、狗、雞,乃至蚊蟲、螞蟻等皆是;
3.非人(amanussa) ——如亞卡(yakkha,夜叉)、餓鬼(peta)、龍(nàga)、天神(devatà)等。
由於植物並沒有命根,隻屬於無意識的「非執取色」(anupàdinna r?pa),並非「生」,故不包括在內。
殺生是指故意奪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殺也屬於殺生。
殺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親手殺、教他人殺,也包括通過贊嘆或鼓勵而使對方死亡,以及墮胎等。
具足瞭五個條件即構成殺生: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存有殺心;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1.非故意——他並沒有想:「我要以這樣的方法來殺死它(他)。」在沒有殺害意圖的情況下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時失手掉落石塊,不小心壓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並不知道「通過這樣它(他)將會死。」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隻狗因而被毒死。由於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並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當有人生病時拿藥給病人吃,他因此得並發癥而死。
4.瘋狂者——由於膽汁等的關系而得瞭無法治療的狂亂病。
5.心亂者——由於夜叉等的關系而使心混亂。當火和黃金、糞便和檀香同時出現時,他都無法分辨好壞。以此為判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