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罰淫律及補篇(含功過格記功、記過參考)
冥罰淫律及補篇(含功過格記功、記過參考)
一、冥罰淫律
從來惡孽,惟淫為大,陽罪甚重,冥罰尤嚴,為罰極多,爰撮要端,見此篇者,各宜戒勉。亂淪之人,永閉地獄,有害人命者,死遭雷擊,戲屍之人,與此同罪。已受陽罰,皆免雷劫,有忠孝事,準抵四分。大善千五,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強殲寡婦,當身絕嗣,受苦地獄,歷五百劫,轉為蟲蟻,又五百劫,轉為禽獸,又五百劫,再轉為人,為娼妓身,已受陽罰,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五等。有忠孝事,準抵一半,大善五百,亦抵一半。
謹按:地獄歷劫者,每一劫,即歷一地獄受刑罰之苦一次也。陰司受罪,非比陽世,雖刑罰一次,其身已死,又必使之復還人形,刑戮如前狀,歷劫既滿,此罪始完,如再有他罪,再按罪使受地獄刑罰,嘗見洞冥記中,詳載犯淫孽者,生前如悔改向善,死後自抵除減罪,如至死不改者,死後由一殿解至各殿,須歷受誅心獄、銅人獄、割腎獄、鼠嚙、油釜車崩大小各地獄之罪,若亂淪更入亂淪等獄。或永閉地獄,受諸刑罪。蓋刑罰於淫孽,亂淪罪為特重。以上地獄,各受若幹劫,滿後始得轉劫,轉劫者系投生一次,為一劫也。又見金科輯要、輪科輯要二書中,詳列賞善、罰惡各條,而此冥律諸條,亦有減免加等,準抵差別,以見善惡分明不爽毫發,若參觀金輪二科,暨洞冥記,則因果報應,益信而有征也。
(1)誘奸寡婦:二世絕嗣,以上之劫,各歷四百即受苦於地獄,為蟲蟻,為禽獸,各歷四百劫。再轉為人,為殘疾身。已受陽罰,免八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準抵七分。中善五百,亦抵七分。
(2)調奸寡婦:三世絕嗣,以上之劫,各歷三百即受苦於地獄,為蟲蟻,為禽獸,各歷三百劫。再轉為人,為貧賤身。已受陽罰,免六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準抵九分。小善五百,亦抵九分,。
(3)強殲處女:子女淫佚,以上之劫,各歷四百即受苦於地獄,為蟲蟻,為禽獸,各歷四百劫。再轉為人,為奴仆身。已受陽罰,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四等。有忠孝事,準抵一半。大善四百,亦抵一半。
(4)誘奸處女:二世絕嗣,以上之劫,各二百五即受苦於地獄,為蟲蟻,為禽獸,各歷二百五十劫。再轉為人,為疾病身。已受陽罰,免七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準抵七分。中善四百,亦抵七分。
(5)調奸處女:妻女償還,以上之劫,各歷一百即受苦於地獄,為蟲蟻,為禽獸,各歷一百劫。再轉為人,為中貧身。已受陽罰,免四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準抵九分。小善四百,亦抵九分。
(6)強殲室婦:妻女償還,以上之劫,各三百五即受苦於地獄,為蟲蟻,為禽獸,各歷三百五十劫。再轉為人,為隸卒身。已受陽罰,免一百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三等。有忠孝事,準抵一半。大善三百,亦抵一半。
(7)誘奸室婦:減壽二紀,抱樸子曰:紀者三百日也,金科輯要則雲:紀十二年也。此當以金科輯要凡例之言為準。以上之劫,各歷一百年即受苦於地獄,為蟲蟻,為禽獸,各歷一百劫。再轉為人,為孤獨身。已受陽罰,免三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二等,有忠孝事,準抵七分。中善三百,亦抵七分。
(8)調奸室婦:減壽一紀,以上之劫,各歷七十即受苦於地獄,為蟲蟻,為禽獸,各歷七十劫。再轉為人,為中貧身。已受陽罰,免二十劫。有害人命者,罪加一等。有忠孝事,準抵九分。小善三百,亦抵九分。
以上三條(寡婦、處女、室婦)俱屬異姓,若屬親戚,加倍治罪。有服之親,罪次亂淪;若在喪中,罪加三等。無論仆婦,無論奴婢,奸淫之罪,俱照上論。奸事未成,減壽半紀,有害人命者,照成奸論。
(9)淫一娼妓:減壽半年,染惡疾者,減壽一年,若能改悔,兔去減壽,遺一子女,為獸一世,若能改悔,免為走獸。
(10)漁獵男色:與婦女同。十六以上照處女論,十六以下,照室婦論;挾幼童者,照淫娼論。(此即同性戀者)
(11)造淫書者:減壽二紀,若有因閱書造成淫害,罪坐已身,書不消滅,永不超生,拍攝淫戲春宮,與此同罪。
(12)揚一淫事:減壽半紀,若有害人命,減壽一紀;談閨閣者,與此同罪。若能改悔,罪俱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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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陸判官淫律補篇
(判官名之道,宋時人也)
(1)凡奸淫之事,有用藥打胎,致喪一命者,加倍治罪。
(2)凡奸淫處女,在十二歲以上者,雖屬誘奸調奸,俱以強奸論,若有害人命者,加倍治罪。
(3)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減壽二年。有功名者,削功名八分,不減壽。
(4)凡寡婦無意改嫁,而用計誘之者,減壽三年。有意改嫁,免去減壽。
(5)凡娶一寡婦,留夫傢一子女者,減壽二年,子女致死者,減壽一紀。
(6)凡朋友相見,談淫佚之事者,三次,減壽一月。致人有淫事者,減壽三年;有功名者,罰停遲功名。
(7)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減壽半月。若假托殷勤,實存惡意者,一次,減壽一算。原註:一算三月也。抱樸子曰:算者三日也。金科輯要則雲:算者,三年也。此當以原註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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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凡喜聽淫戲(AV,黃色錄像等)者,一次減壽三月。有功名者,罰停遲功名。點淫戲者,一次,減壽一算,若有所害,轉獸一世。
(9)凡喜看淫書者,三次,減壽半月,致生疾病者,減壽三年。
(10)凡是引誘他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罪減二等,父兄縱子弟行淫者、縱容奴僕下人犯淫的亦同罪。
陸判官雲:按此冥律處罰條例,種種淫罪固然難得寬恕,然而犯罪的尤其嚴重,無論以下犯上的,以長欺幼,死後根據罪行業感,據業受生,更有甚者,入無間地獄。
現在世風日下,犯此冥律的大多是出自於有錢人傢,當官人傢,會讀書會認字的,耳聽眼看的時間長瞭,就習以為常,迷不知恥,將不知所終。
隻要有人見到此冥律處罰條例,而知到悔改的,減罪。忠心報國孝順長輩的,減罪。積功德的,減罪。
謹按:地獄不是佛菩薩設的,是各人自己的惡業感召的。所以不要說佛菩薩會不會原諒我,佛菩薩一直在原諒我們。很多朋友看瞭這個冥律害怕,因為自己造過一些罪業。害怕是應該的,但僅僅害怕是沒有用的。應從現在開始,一口氣真心懺悔,彌天大罪,真悔即可消除。以前做的錯事,更要立即回頭,不在重新造就罪業。戒除邪淫,立功贖罪,千萬不要拖拉自誤,應一股作氣,諸惡莫做,眾善奉行!
三、《功過格》記功、記過參考
(1)「凡人有過錯,低心相勸,曲挽從正,犯錯者遵從:記50功;
(2)凡人有過錯,低心相勸,曲挽從正,縱使他人不聽:記5功。」
(3)「造一部戒淫書:記300功;
(4)當欲染境,守正不染:記50功;
(5)發一言利及百姓:記50功;
(6)發至德之言:記10功;
(7)發言有章,隱惡揚善,勸人行正:記5功;
(8)對人講究三教格言,善惡報應:記5功;
(9)傳人一保益性命事:記5功;
(10)編纂一保益性命經汝:記5功;
(11)勸止傳播人惡:記5功;
(12)見一美色不留盼:記5功;
(13)興事利及十人:記1功。
下面為雲谷禪師傳袁瞭凡功過格:
(14)救免一人死。完一婦女節。阻人不溺一子女。為人延一嗣。記百功。
(15)免墮一胎。當欲染境,守正不染。收養一無倚。葬一無主骸骨。救免一人流離。救免一人軍徒重罪。白一人冤。發一言利及百姓。記50功。
(16)施一葬地與無土之傢。化一為非者改行。度一受戒弟子。完聚一人夫婦。收養一無主遺棄門孩。成就一人德業。記30功。
(17)薦引一有德人。除一人害。編纂一切眾經法。以方術治一人重病。發至德之言。有財勢可使而不使。善遺妾婢。救一有力報人之畜命。記10功。
(18)勸息一人訟。傳人一保益性命事。編纂一保益性命經法。以方術救一人輕疾。勸止傳播人惡。供養一賢善人。祈福禳災等,但許善願不殺生。救一無力報人之畜命。記5功。
(19)受一橫不嗔。任一謗不辯。受一逆耳言。免一應責人。勸養蠶、漁人、獵人、屠人等改業。葬一自死畜類。記3功。
(20)贊一人善。掩一人惡。勸息一人爭。阻人一非為事。濟一人饑。留無歸人一宿。救一人寒。施藥一服。施行勸濟人書文。誦經一卷。禮懺百拜。誦佛號千聲。講演善法。諭及十人。興事利及十人。拾得遺字一千。飯一僧。護持僧眾一人。不拒乞人。接濟人畜一時疲頓。見人有憂,善為解慰。肉食人持齋一日。見殺不食。聞殺不食。為己殺不食。葬一自死禽類。放一生。救一細微濕化之屬命。作功果薦沉魂。散錢粟衣帛濟人。饒人債負。還人遺物。不義之財不取。代人完納債負。讓地讓產。勸人出財作種種功德。不負寄托財物。建倉平糶、修造路橋、疏河掘井、修置三寶寺院、造三寶尊像及施香燭燈油等物、施茶水、舍棺木一切方便等事。自‘作功果’以下,俱以百錢為一功。記一功。
記過參考:
(1)致一人死。失一婦女節。贊人溺一子女。絕一人嗣。記百過。
(2)墮一胎。破一人婚。拋一人骸。謀人妻女。致一人流離。致一人軍徒重罪。教人不忠不孝大惡等事。發一言害及百姓。記50過。
(3)造謗污陷一人。摘發一人陰私與行止事。唆一人訟。毀一人戒行。反背師長。抵觸父兄。離間人骨肉。荒年積囤五谷不糶生索。記30過。
(4)排擯一有德人。薦用一匪人。平人一塚。凌孤逼寡。受畜一失節婦。畜一殺眾生具。惡語向尊親、師長、良儒。修合害人毒藥。非法用刑。毀壞一切正法經典。誦經時,心中雜想惡事。以外道邪法授人。發損德之言。殺一有力報人之畜命。記10過。
(5)訕謗一切正法經典。見一冤可白不白。遇一病求救不救。阻絕一道路橋梁。編纂一傷化詞傳。造一渾名歌謠。惡口犯平交。殺一無力報人之畜命。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記5過。
(6)嗔一逆耳言。乖一尊卑次。責一不應責人,播一人惡。兩舌離間一人。欺誑一無識。毀人成功。見人有憂,心生暢快。見人失利、失名,心生歡喜。見人富貴,願他貧賤。失意輒怨天尤人。分外營求。記3過。
(7)沒一人善。唆一人鬥。心中暗舉惡意害人。助人為非一事。見人盜細物不阻。見人憂驚不慰。役人畜,不憐疲頓。不告人取人一針一草。遺棄字紙。暴棄五谷天物。負一約。醉犯一人。見一人饑寒不救濟。誦經差漏一字句。僧人乞食不與。拒一乞人。食酒肉五辛,誦經登三寶地。服一非法服。食一報人之畜等肉。殺一細微濕化屬命以及履巢破卵等事。背眾受利,傷用他錢。負貸。負遺。負寄托財物。因公恃勢乞索、巧索,取人一切財物。廢壞三寶尊像以及殿宇、器用等物。鬥秤等小出大入。販賣屠刀、漁網等物。自‘背眾受利’以下,俱以百錢為一過。記1過。
謹按:功過格是自記善惡功過的一種簿冊。善言善行為“功”,記“功格”;惡言惡行為“過”,記“過格”。《易經》稱:“積善之傢,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傢,必有餘殃。”隻要我們能夠腳踏實地、抓鐵有痕地積功累德,必將會如大德袁瞭凡一樣,増福増慧,改變自己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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