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養廉銀?對抑制貪腐產生過好作用
今天小編為大傢帶來瞭一篇關於養廉銀算是雍正的吏治改革,對抑制貪腐產生過好作用的文章,歡迎閱讀哦~
養廉銀是從“火耗歸公”分配的。“火耗歸公”作為財政收入重要一筆收入,不僅用於養廉銀發放還用於瞭許多方面。單純應對養廉銀是足夠的。“火耗”收取的基礎原因是正常的,交糧食在押運過程中會有受潮受雨損害、鳥鼠損害等;收上來的銀子兒都是散碎的庫存時要重新冶煉稱庫銀,就會有損失,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1)公平地說養廉銀確實對腐敗問題產生瞭抑制作用
雖然正常合理,但在正稅之外加征多少就由地方政府說瞭算,這就涉及到“貪腐”問題瞭。“火耗歸公”就是希望收上來這部分權力,從收上來的錢中在反饋給官員。希望不要再從這裡動腦筋,減輕民眾負擔。
在此之前,清朝的地方官官員收入確實低。一品官員180兩,九品官員35兩,相差5倍多。清廷也不是不知道地方官員的難處,同時,也不是所有當官兒的都貪污,許多都是為樂做好工作,這裡面的事情很多。比如報銷問題,清朝地方財政沒多少錢留存,但做事兒都是需要先行墊資然後去戶部報銷。
一報銷就要等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有些時候,你要是多弄些錢預備著,許多工作沒法兒幹。
那麼,養廉銀地出現,至少使得為瞭幹事兒的官員解除瞭後顧之憂,這點應該承認。比如晚清的左宗棠就用自己的養廉銀經常接濟自己的下屬。
(2)養廉銀隻是官員收入的一部分,而且“官員兩極分化”的嚴重發放又減輕瞭財政壓力
清廷為瞭減輕財政壓力,其實做瞭兩件事兒。這兩件事造成“養廉銀”反腐效果不太理想。
其一:不是所有官員都有養廉銀的,官員分京官和地方官,屬於地方官系統的才有。像六部、都察院等官員是沒有養廉銀的。這就是“養廉銀”的一大不足。結果,地方官系統要去行賄京官系統,這樣才能把工作做好,許多人要拿“養廉銀”去給京官行“陋規”。為彌補不足,地方官也要層層收陋規。所以,清朝從開頭到結尾,“陋規”問題就一直存在。
其二:內部兩極分化太嚴重。
比如總督的養廉銀是正俸的83.87到129.03倍;巡撫為64.52到96.77倍;佈政使為32.26到58.07倍;按察使為23.08到64.95倍;道臺為14.29到67.14倍;知府為9.52到38.09倍;知州為6.25到25倍;知縣為8.89到50.2倍;同知為5到20倍。
最高的川陜總督高達兩萬五千兩,其他如陜甘、雲貴、閩浙、兩江都是兩萬兩。直隸總督地位在晚清以前不太高,起初養廉銀是一萬五千兩,到瞭晚清時期才兩萬兩。巡撫裡最高的山西、河南、山東三省巡撫一萬五千兩。原因是,三省都是巡撫代管提督,既管軍又管民。
而知縣、同知一級的官員養廉銀是四百兩到三千兩。
一個總督的收入就相當於三四十個知縣的收入,一個巡撫的收入就相當於二三十個知縣的收入。
那麼,清廷的意思,就是總督一級監督地方官,我隻問你總督管沒管好,怎麼管清廷不論。由此,總督接收大量養廉銀的一個不說但誰都明白的道理就是:你的屬下由你去接濟,出瞭問題你承擔。
所以,左宗棠每年兩萬兩白銀的養廉銀有四分之一都是去接濟下屬。但問題是,不是所有官員都像左宗棠那樣好說話。而且,左宗棠的接濟對象也是有選擇的,那就是幹事兒幹得好的人,例如劉典一個人就接受瞭左宗棠上萬兩白銀的接濟。其他人沒有這麼幸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