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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衛所戍卒的待遇有多好?包吃包穿還包婚事

時間:2020-02-06 16:45:36 來源:網絡投稿   編輯:曆史

對明朝很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小編帶來瞭詳細的文章供大傢參考。

看過《大明王朝1566》或者《戚繼光》的人都會發現,明軍在打仗的時候傢屬是跟隨軍士的,雖然不是一起行動,但也是在同一地區。比如倭寇圍新河時,新河城內不隻有戚繼光的夫人還有很多軍屬,而戚繼光手下的兵多為義烏人,為何義烏兵的傢屬會出現在新河,而不待在老傢義烏,這就涉及到明朝的僉妻制度。所謂僉妻,就是明代規定把軍戶、軍犯的妻子隨軍赴衛,以後也發展成瞭無妻赴衛者,需由政府在衛戍地給他買一個妻子,強制他結婚,所以也稱買軍妻,清代乾隆時期廢止僉妻制。而看似明代軍戶非常幸福,國傢幫你結婚,幫你找對象,幫你解決終身大事,可是在實際發展中,僉妻制度不僅沒有真正解決軍戶的逃亡問題,反而激化社會矛盾。

一、明代軍制

明太祖初定天下,於洪武十三年(1380)把軍事最高指揮機構、節制中外諸軍事的大都督府拆分為中左右前後五個都督府,即合稱五軍都督府,名義上全國兵馬都歸其統轄,但兵部負責軍政,又管轄武將升降,實際上形成瞭兵部、五軍都督府互相牽制的局面。

地方上,洪武十七年(1384)正式確立衛所制。地方要地設一衛,一衛5600人;一衛轄五個千戶所,一個千戶所1120人,千戶所之下又分百戶所、總旗、小旗等。地方衛所歸各省都指揮使司管轄,各省都指揮使司則歸五軍都督府、兵部管轄,層層分工,大權則操於聖上。

朱元璋制定衛所制的本意是寓兵於民,軍戶從軍是一種義務,頗似唐代均田制下的府兵制,但不同於唐的是,服役時期軍戶可耕種田地,又類似於漢的屯田制,明代衛所軍要求屯七守三,或屯八守二,即衛所中士兵七成或八成在耕作,三成或二成在訓練、防守。朱元璋所謂的

“吾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

(《續文獻通考·卷一一二》)。當然更為創新的就是僉妻制度瞭,僉妻在明代是如何發展的呢?請看下文。

二、僉妻最初的設想

最初,僉妻的目的就是為瞭防止軍戶逃亡,

“撫臣餘子俊每墩置墩院,令墩軍隨帶傢小,不但守邊兼亦自防其傢,杜逃脫曠離之弊”

(《明神宗實錄·卷十六》),而且總督邊儲參贊軍務右僉都禦史李秉:

“城堡軍官多隻身,無妻易為逃竄”

(《明英宗實錄·卷二三七》)亦可反證。所謂軍戶赴衛戍地,或苦或難或思鄉,朝廷為瞭防軍戶逃亡就硬性規定軍戶赴衛所必須帶妻子,而且允許生兒育女,政府還會給分配田地、住宅、每月分給糧食,這是多麼好的從軍行啊。

但是,僉妻不能從根本上杜絕軍戶逃亡。

“一人之身,既以當軍,又以應役,一石之米,既以養傢,又以奉將”

(《明孝宗實錄·卷一四五》)加上將吏勒索軍戶

“有征辦則十倍需索,或占為從人,或使納月前,或縱其買賣,或侵其月糧,或減其冬佈……致官士短於衣食,不顧妻子脫身竄逃”

(《明宣宗實錄·卷一零九》)因為盤剝得厲害,所以出現瞭拋妻棄子的情況。

三、僉妻的變化

明代僉妻是有變化的。

首先如果是單身漢怎麼辦?由此出現瞭第一個變化,即從無妻解本身到娶買軍妻。

正統朝?

“凡解軍丁……無妻小者,解本身。”

(《明史·兵志》)可見至少在明英宗正統年之前,如果是單身漢赴衛戍地,因為在衛戍地受到將吏盤剝,名為衛所軍士,實際是勞役;不僅入不敷出,反而累死累活的耕作、訓練;國傢也不管其婚姻,所以軍戶沒有牽掛,想逃就逃。慢慢地國傢認識到瞭這點,所以國傢幫他娶買軍妻。《明孝宗實錄·卷一六三》

“事定之日,仍給官錢與娶妻室”

,此條明確記載在“弘治十三年六月甲午”,所以可證明至少在弘治十三年以前就已經出現瞭官錢買妻配與軍戶之事,孝宗皇帝遵循舊例而已。

第二個變化,從倩雇軍妻到真正的妻小。何為倩雇軍妻?倩雇就是雇請的意思。

“到部之日,倩雇軍妻,以偽為真,既乃脫身獨亡”

(《明世宗實錄·卷一三一》)軍士為瞭逃脫兵役也是想盡辦法,古代法律婚姻制度又不完善,出現瞭到衛戍地的假結婚。而雇請的是什麼人呢,一般是雇一個青樓女子,

“常有娼女濫冒軍妻”

(《陳第年譜》)。政府也發現瞭雇妻假結婚的事,所以弘治年間已明令

“官司要審解其真正的妻小”

(《胡端敏奏議》)要求解送軍戶真正的妻子,以求束縛住軍戶,防止逃亡。

四、僉妻制的影響

1.給國傢造成大量經濟負擔。國傢給軍戶買軍妻,妻子又隨軍衛戍,這樣會花費國庫大量銀錢,因為軍士和妻子從原籍到赴任衛所一路上吃穿用度皆由國庫開銷,

“軍妻雇覓,盤纏靡費原衛用銀六七十兩,近不下三五十兩”

。(《東園文集》),一人如此,全國衛戍多少萬人啊,如此算下來,僅買妻和赴衛所一項那國庫開銷何其巨大。

2.連累無辜。明代以本地裡長充任長解(押送衛戍軍士的管理者),長解對這些衛戍軍士

“先為娶妻,備貲裝,事之如嚴父,防止如大敵”

(《萬歷野獲編》),給長解造成瞭嚴重的負擔,他們不僅要幫助這些軍士婚娶,還要嚴防他們半路逃竄,一旦軍戶逃亡,必然受懲罰。劉邦不就是這麼起的義嗎?雖然明代法律沒秦代那麼嚴苛,但懲罰還是有的。

對軍妻來說,既然是國傢分配給軍戶的女子,這些女子自然出身貧窮,或是因傢屬犯罪而到連累的罪犯之女。分配給軍戶做妻子,雙方又無感情,一旦軍戶逃亡,受苦的還是軍妻:

“每一軍逃,即遺棄所買妻小,(妻小)流落乞丐,凍餓而死”

(《議兵志》)。

僉妻本是出於一種美好的願望,希望以傢庭、情感等束縛住軍戶,希望軍戶不要逃亡,以維持明朝基本軍制。但僉妻不能從根本上杜絕軍戶的逃亡,軍戶逃亡則意味著制度不穩。軍隊作為一個國傢最重要的力量,一旦軍隊不穩必然影響國傢生存。衛所制下,耕戰合一,一旦疏忽訓練就是兵士戰力的下降,軍戶逃亡又造成兵源短缺,結果就是內不足以鎮壓草寇,外不足以維護國權,最終在內外夾擊,內憂外患下,明王朝轟然倒塌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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