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的養廉銀是怎麼出現的 養廉銀的影響有多大
對清朝的養廉銀很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小編帶來詳細的文章供大傢參考。
實際上用現在最直白的話說,清朝的養廉銀就是將部分貪污合法化,以朝廷的名義將其直接派發到官員手中,以期待遏制官員的貪污腐敗,但效果並不明白,甚至適得其反。

養廉銀起始於雍正年間,應該說,滿清官員的俸祿並不高(仿明朝例)。他是清朝特有的官員薪俸制度。這項制度從雍正元年開始實施直到滿清覆滅。,延續瞭將近200年之久。其動機和目的就是多給你銀子,而免於貪污潔身自好。但種下的是龍種收獲是跳蚤。結果與願望相距頗遠,甚至走向瞭反面。除瞭封建制度和專制皇權的原因之外,還有就是養廉銀本身設計不合理、內容不健全,因此養廉銀制度並不是解決官吏清廉的良策。雍正本意是想高薪養廉,來培養鼓勵官員廉避免貪污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

雍正之所以采取養廉銀制度,關鍵在於“火耗”。所謂火耗,是指在將碎銀熔鑄成銀錠時所產生的損耗,這一方式在明朝就有,清朝政府一開始並不承認這種征收名目,但是屢禁不止,隻好默認。火耗地方官的一個主要貪污來源,每年火耗的都是有增無減,導致官府與百姓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劇,說白瞭,火耗原本是一種潛規則,皇帝認可的一種貪污。但雍正時期將火耗規定為一種制度,而且將權利收歸中央,即“火耗歸公”而且對其進行瞭限制。

征收火耗是上交給朝廷,而不是歸地方官所有,火耗征收額度有限制,隻許少不許多,就算地方官多征收也歸中央,在客觀上有效減輕百姓的負擔。但雍正也知道官員薪俸低微。如果斷瞭官員這個財路,地方官員勢必采取其他方式盤剝百姓。所以雍正開始給各級官員發“補貼”為之“養廉銀”。如雍正元年,山西省征收耗銀四十三萬多兩銀子,其中彌補虧空用去瞭二十萬兩,發給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有十一萬兩。養廉銀的發放。受益最多的還是地方官,地方官的俸祿以數十倍地增長,而京官卻隻翻瞭兩倍。而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俸的10倍到100倍。
根據雍正定下的養廉銀規定:
總督13000至20000兩,巡撫10000至15000兩,佈政使5000至9000兩,按察使3000至8444兩,道員1500至6000兩,知府800至4000兩,知州500至2000兩,知縣400至2259兩,同知400至1600兩。其他如河道總督6000兩,漕運總督9520兩。

實際上,養廉銀就是貪污合法化,火耗歸公與養廉銀制度,實際上是將官員無限度的的盤剝改變為有限度地貪污。而養廉銀在雍正初年還好,但朝中後期,尤其是嘉慶登基以後,養廉銀其實已經起不到養廉的效果瞭,因為通貨膨脹,購買力降低,而上下打點的開銷反而增大,為瞭搜刮銀子,官員貪污屢禁不止。養廉銀已經失去他的現實意義。封建官僚制度不會因為養廉銀而讓官員變得清廉。養廉銀不能必然帶來官員的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