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1 18:27:29
朱溫廢掉李唐王朝末代皇帝昭宣帝,自己登上皇帝寶座,國號梁,史稱後梁。割據時代由此開始。
五代十國的建國者多是唐代末年割據一方的節度使,他們能建立政權是因為手中擁有強大兵力。因此在建國以後,為瞭鞏固統治,他們都設法削弱地方實力,強化禁軍力量。禁軍除瞭用以捍衛京師和皇宮外,還被派駐各地,藉以牽制和削弱藩鎮的實力。朝廷還頻繁調動節度使,更換其駐地,以防止他們長期占據一方,形成割據勢力。
五代時期的刑法殘酷嗎?
五代十國究竟亂到什麼程度?就連《新五代史》每發論必以“嗚呼”開端,稱“五代之亂極矣”!單就北方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而言,五十四年中換瞭十四個皇帝,分姓八姓,坊間甚至流傳“皇帝輪流做,明年到我傢”,隻要有機會,都可以穿龍袍過皇帝癮。
中原地區的五代政權比較註重立法。
後梁開平四年(公元910年),編定《大梁新定格式律令》103卷。後唐同光二年(公元924年),仿唐朝後期《大中刑律統類》,編定《同光刑律統類》13卷;後又制編《天成格》3卷、《清泰編敕》30卷。後晉天福四年公元(939年),編定《天福雜敕》31卷。後周廣順元年(公元951年),編定《大周續編敕》2卷;顯德五年(958年),又編定《大周刑統》21卷。
十國中的吳國有《格令》,南唐有《升元格》。
五代十國時期立法有個特點,最高統治者針對具體人或事直接發佈命令決斷,這種命令稱為敕,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敕雖然法律效力很高,但不具有普遍適用性,起初並不是具有相對穩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後來皇帝的“敕”越來越多,朝臣將零星發佈的散敕加以整理匯編,形成“編敕”,使敕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這樣皇權就植入立法活動中。
再就是確定“刑統”的法典體例,更便於司法官審案引用。據《舊唐書·宣宗紀》,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五月,左衛率府倉曹張集律、令、格、式,條件相類1250條,分121門,編成《大中刑法統類》。開創瞭一種新的法典編纂體例,即把律文按性質分門別類,然後再把性質相同的令、格、式附於相應的律文之後。後唐《同光刑律統類》、後周《大周刑統》及北宋《建隆刑統》均以“大中”為所本。
五代十國時期刑罰空前酷烈,大致講有幾個方面,杖刑演變為“合歡杖”、“隨年杖”,流放刑罰演變為刺配,廢棄已久的凌遲極刑又出現瞭。有司刑訊隨意增設罪名,加重量刑。
南漢高祖劉䶮用刑最為慘酷,有灌鼻、割舌、肢解、刳剔、炮炙、烹蒸等,聽著就夠瘆人的。他還發明新的酷刑,把毒蛇放進水裡,再將犯人投進去。總之無所不用其極。
後漢建國初年,蘇逢吉為宰相,制定瞭嚴格的法律,一人犯盜竊罪,全傢及四鄰連坐,誅滅全族。群臣紛紛反對,一人為盜也不至於誅滅九族,你還要把四鄰全族都誅滅瞭,那還瞭得?最終蘇逢吉刪掉“全族”二字。後漢的官吏以能殺人、多殺人為政績,眾多無辜者冤死。
後漢的法律非常嚴苛,販賣私鹽、酒曲者一律處死。私自販賣牛皮一寸即判死刑。後周初年規定,販賣私鹽、酒曲按斤兩多少分別定罪,五斤以上者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