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歷史:殷商時代統治階級關系及制度詳細解讀

2016-08-21 19:00:05

  階級結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的階級社會是奴隸社會,其階級形式是自由民和奴隸,貴族和平民。不管其具體情況如何復雜,奴隸社會中統治和被統治的關系,剝削者和被剝削者的關系,總的劃分,從其發生發展的基本過程來說,就是這樣的。在我國商殷奴隸社會中,占統治的階級關系,其基本階級是貴族奴隸主和奴隸。

  商王是貴族奴隸主階級的總代表,也是最大的奴隸主

  在甲骨文中稱作“餘一人”,在《尚書·盤庚篇》中又作“予一人”。他可以任意發號施令對民眾或處以酷刑,或役為奴隸,並在名義上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商朝的王位繼承,自第二代以下,以兄終弟及為主,王予無嫡庶之分,皆有繼位的資格,至無弟可傳,然後傳子。但傳未弟之子抑或傳先兄之子,似無定制;多數是傳未弟之子,但有不少例外,自成湯到第二十九王文丁的廟號和世次,以及商王的高曾遠祖,從要起至示癸,絕大多數在卜辭中都能看到。商王稱祖輩以上的先人為祖母、姚某;稱遠祖為高祖、高妣;稱父輩為父某、母某;稱同輩為兄。

  從大量的有關祭祀的甲骨卜辭中可以看出直系(大宗)和旁系(小宗)的區別甲骨卜辭中有一些官吏名臣,也受到商王的祭祀,這大概是由於他們輔佐商王有功,死後受到享祭,如伊尹、咸戊等是。他們都是朝廷中的大臣,所以卜辭中稱之為“昔我舊臣”(《庫》1516),古代文獻中又有“眾慼”、“舊人”、“邦伯師長百執事”和“百僚庶尹”的記載。“眾慼”是奔走於商王左右的近臣貴戚,他們可以參與重要政事,有時可以代替國王發號施令。
《尚書·盤庚篇》中的“率籲眾慼出矢言”,便是其例,根據《左傳》宣公十二年的“內姓選於親,外姓選於舊”看來,《盤庚篇》裡所說的“舊人”,當指世襲要職的貴族奴隸主。至於“執百事”與“百僚庶尹”,當是一般貴族奴隸主中的大小官僚。

  平民階級在商代有習慣上所說的非基本的階級或者叫做過渡的階級,即公社農民和手工業者階級。它們都是在原始社會末期出現或分化出來的,到瞭階級社會後卻成瞭殘餘的舊事物。

  商代的貴族奴隸主階級是一個脫離生產、過著奢侈生活和享有種種特權的剝削階級,這在當時的埋葬制度中已有明顯的反映。在已經發現的早商和晚商大中型墓葬中,都有殉人,並且隨葬有成套的青銅禮器,可知其墓主人都是奴隸主貴族。從其隨葬禮器的套數不同,更可說明當時的奴隸主貴族內部已經有瞭等級的差別,特別是商代後期更為明顯,其墓葬的規模相差更為懸殊。若以丙種墓中的早商“李”M2與晚商的小屯墓M5相比,則可看出,兩者的墓室規模僅相差一倍,而隨葬器物和殉葬的人數則相差五至十倍。
總結:這固然反映瞭商代後期奴隸制經濟有瞭進一步的發展,同時也說明社會財富也愈來愈集中於少數貴族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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