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菲兩國為何要締約《共同防禦條約》?其有什麼作用

2016-11-28 20:02:37

  1951年8月30日 美菲共同防禦條約簽訂二次大戰後,菲律賓獲得獨立,美國殖民主義者卻千方百計爭取和保留在菲權力。1951年8月30日美菲在華盛頓簽訂《美菲聯防條約》,於1958年8月27日正式生效,有效期無限。條約共8條,主要內容:締約雙方將以“自助和互助”的方式保持並發展“抵抗武裝進攻”的能力;締約任何一方遭到“武裝進攻”時,締約雙方進行協商,采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透過這一條約,美國實際上首先得以侵略,控制和幹涉其締約國

  條約共有八條,如下。

  第一條

  締約**證依照聯合國憲章中的規定,用和平方法解決它們可能被牽涉在內的任何國際糾紛,俾使國際和平、安全、正義不致遭受威脅,並且保證他們在國際關系上不采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方式的威脅手段或使用武力。

  第二條

  為瞭更有效地達到本條約的目標,締約國將分別或共同地以自助和互助的方式來保持並發展它們抵抗武裝進攻的個別的和集體的能力。

  第三條

  締約國將透過它們的外交部長或其助理隨時協商條約的實施問題而且在它們任何一方認為締約國任何一方的領俗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受到太平洋區域的外來武裝進攻的威脅時亦得進行協商。

  第四條

  締約國每一方面都認為,在太平洋區域對締約國任何一方的武裝進攻將危及它自己的和平與安全,並且宣佈,它將依照它的憲法手續采取行動以對付共同的危險。

  任何這種武裝進攻以及因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應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安全理事會采取瞭恢復並保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措施後,上述這種措施即可結束。

  第五條

  為說明第四條,為締約國任何一方的武裝進攻應包括對締約國任何一方的本俗、或對在它的管轄之下的太平洋島嶼領俗、或對它在太平洋的軍隊、公共船隻、飛機的武裝進攻。

  第六條

  本條約毫不影響而且也不得解釋為在任何方式下影響締約國在聯合國憲章下的權利和義務,或聯合國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

  第七條

  本條約應由締約國美利堅合眾國和菲律賓共和國依照各該國憲法手續予以批準。一俟批準書在馬尼拉互換後,條約即開始生效。

  第八條

  本條約無限期有效。締約國任何一方可以在通知另一方以後一年廢止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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