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有哪些死刑制度 史上死刑條款最多是西漢

2016-08-13 14:41:34

  我國古代就曾制定對於死刑的執法條例有很多,當然死刑也是鞏固統治、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懲罰手段。那麼在我國古代,哪個朝代的死刑條款是最多的?下面就跟隨中國小編一起去瞭解下吧。

  在中國古代,死刑又稱極刑、大辟、“殊死”等,歷朝歷代都嘗試過如何減少死刑,北魏時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流刑定為死刑的替用刑,唐代一度廢除瞭死刑……甚至從牢坦撈個死因出來,都是明碼標價的。

  在中國古代,死刑與其他刑法一樣,是古代鞏固統治、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懲罰手段。死刑也稱極刑、大辟,漢代又稱“殊死”。秦漢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點是條文繁多,數量大。據《周禮·秋官司寇》“司刑”條記載,在上古周朝,初有“殺罪五百”,即死刑條款500種。

  不僅死刑多,在漢代以前,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極殘酷。據《周禮·秋官》所記,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處決死囚的方式仍有斬(腰斬)、殺(殺頭)、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懲治殺害父母者)等。

  在中國歷史上,死刑條款最多的是西漢。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漢武帝劉徹即位後,漢初的“慎刑”立法原則均被調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可以看出,漢武帝時期的死刑條款有409條之多,死刑的判決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連放卷宗的地方都沒有瞭。比起漢武帝,漢成帝劉驁更甚,在他當皇帝的河平年間(公元前28年-公元前25年),“大辟之刑千有餘條”。1000餘種死刑,創瞭中國死刑之最。

  清末著名刑法專傢沈傢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數”做過專門的統計。

  幾個有代表性歷史時期的死刑數量變化如下:

  東漢和帝永元時期:死刑610種;

  北魏高祖太和三年:死刑235種;

  唐朝:死刑233種;

  宋朝:依唐刑律,慶歷敕增31種,嘉佑敕增60種;死刑總數多於唐朝。

  元朝:死刑135種

  明朝:死刑249種,另有《雜犯》死刑13種、《問刑條例》死刑20種;死刑總數量多於唐朝,而少於宋朝。

  清朝:初承明律,晚清死刑減少。

  從上述統計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後,中國的死刑數量雖然增減反復,但大趨勢在減少。中國歷史上死刑最少的時期,竟然是執政者文明程度相對較低的元朝。

  東漢時期用“流刑”即徒邊充軍替代死刑

  目前刑法中減少死刑,是現代中國司法文明進步的表現。但“慎刑”思想一直存在於中國各個歷代時期。遠在上古夏代,就出現瞭“慎殺”思想。

  據《尚書·虞夏書·大禹謨》記載,傳說中的中國最早大法官、刑法制訂者皋陶就說過:“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大概意思是,疑罪從輕,疑功從重;與其錯殺無罪之人,寧可違反法律。其核心就是恤刑慎殺,嚴防錯殺,與現代司法精神幾乎完全一致。

  吸取商朝無德、重刑亡國的教訓,周朝信奉“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執政理念,出現瞭中國最早一輪的削減死刑運動。據《尚書·呂刑》,第五任國君姬滿(穆王)執政後,接受呂侯“訓夏贖刑”的勸告,開始減刑,其中死刑減少幅度很大,“大辟之罰其屬二百”,與周初相比,死刑條款減少瞭300個。

  春秋時期,周穆王的做法得到“儒傢之父”孔子的推崇,主張實行仁政、惠民,提出瞭“為政以德”、“德主刑輔”,“寬刑慎殺”等口號,反對“未教先刑”。孔子的這一主張,得到瞭自漢朝起,歷代封建帝王的積極響應。減少死刑判決和執行,成為仁政和寬刑的體現。

  如何減少死刑?最基本的當然是直接削減死刑條款,實行“恤刑”政策。而在死罪出現後,則大面積、廣泛采取“替用刑”、“贖刑”、“赦免”等多種變通措施,少殺不殺。

  所謂“替用刑”,就是已被判死刑者用非死刑方式來執行,通常是肉刑或徒刑代替死刑。這是中國古代死刑制度中最具特色之處,是“禮人於刑”觀念的反映,用現代語言來說,就是對人的生命權的一種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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