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3 14:41:34
西漢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宮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宮刑是中國最為古老的替用刑罰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晉時才廢除。宮刑僅次於死刑,直接破壞男女死囚的生殖器官,借替用宮刑而逃過一死的著名人物,有《史記》作者、著名史學傢司馬遷等。
東漢時期,可用“流刑”即徒邊充軍替代死刑。北魏時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流刑定為死刑的替用刑,此後唐宋沿襲,歷朝不改。如明朝,據《明史·刑法志》,明神宗在萬歷四年(公元1576年),“敕雜犯死,準徒五年。”
當然,替用刑不隻上述幾種,如宋太祖趙匡胤曾推行“決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寬恕死罪。
《唐律》規定“贖銅一百十二斤”可免死
除“替用刑”之外,用錢物換取生命權的“贖刑”在歷代也不鮮見。
贖罪在漢初便允許。據《漢書·孝惠帝本紀》記載,劉盈(惠帝)即位第一年便下詔,如果犯死罪,“買爵三十級”就可免死,一級值2000錢,三十級也就是6萬。
6萬在當時決非一般百姓能拿出來的,但到漢武帝時,免死價漲到瞭50萬。據《漢書·武帝本紀》,天漢四年,“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當時司馬遷便可以花錢免死,但他拿不出這筆巨款來,隻能選擇宮刑。
類似漢代這樣的“以財換命”的贖罪條款,此後歷朝都有。如《唐律》中即規定,如果被判斬、絞死刑,“贖銅一百十二斤。”
采用“替用刑”和“贖刑”免死,是古代減少死刑執行的兩大常規措施,“赦免”則是減少死刑的特殊手段,如果說替用刑、贖刑體現的是“寬仁”,那赦免直接就是“皇恩”。
赦免最早出現在西周時期,據《周禮》記載,當時有“三赦之法”,其內容是:“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即幼、老、智障三類人不執行死刑,這個免死政策,一直影響到現代刑法。
曹魏時期首次出臺“八議”制度,凡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等八種人,“大罪必議,小罪必赦”。“八議”制度早在先秦時已雛形,時8類人有減刑免刑的特權,此即《周禮》中所謂“以八辟麗邦法”。
在所有赦免中,“鐵券免死”是靈的一種。鐵券俗稱“免死牌”,一般由皇帝賜頒給對國傢有特殊貢獻的功臣。因平定叛亂有功,唐昭宗曾於乾寧四年(公元897年)給錢鏐賜金書鐵券,上書“卿恕九死,子孫三死。”
明太祖朱元璋(明太祖更多故事,見公微:jsnjnfl)也曾給功臣頒鐵券,持鐵券者,本人犯法可免二死,子孫可免一死。但需要指出的是,免死牌也是由條件的,據明沈德符《萬歷野獲編》所記,“除謀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
此外,古代免死或死緩的另一種方式“留養承祀”,更能體現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即父母、祖父母年老無人奉養,可免死罪,回傢奉養老人。
唐玄宗以“重杖”代“絞斬”一度徹底廢除死刑
在古代,歷朝對死刑都有嚴格控制,自北魏首創“死刑復核”制度起,中國歷代都有一套嚴密的死刑案復核制度,生殺大權大多直接集中於皇帝一人或中央機構手中,以減少濫殺錯殺。
其實早在西漢時已有死刑復核的“報囚制度”,隋朝則出現瞭“三復奏”制度,並為唐朝繼承。唐朝是中國歷史對死刑案最謹慎的一個時期,“凡決死刑,雖令則殺,乃三復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復奏兩次,執行當天還要復奏一次,提請皇帝審慎考慮是否立即執行。
唐太宗貞觀初年,京都地區的死刑甚至由“三復奏”升級為“五復奏”。如果“不待復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裡”。
在嚴控死刑的同時,古代中國還進行瞭“廢除死刑”的司法實踐。唐朝廢止死刑的嘗試始於貞觀年間,推崇“民本治國”模式的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時大幅度削減死刑。貞觀六年(公元632年)甚至將全國390名死囚放回傢過年,次年這批人全部被赦免。
貞觀十六年(公元642年),唐太宗停止所有死刑的執行(更多見公微:jsnjnfl)。據《新唐書·太宗本紀》記載,唐太宗下令,將全國所有死囚流放到邊區,即所謂“徙天下死罪囚實西州”,這在事實上廢除瞭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