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1 20:23:46
十惡不赦是哪十惡?十惡不赦出自那個典故。十惡不赦是什麼意思,現代人得到的解釋是一個人罪不可恕。就是這種人打入十八層地獄都不可饒恕的意思。然而在古代的時候,十惡不赦的十惡是有所指的。這“十惡”卻是實有所指的。
“十惡”罪名的處刑嚴厲,大量實施死刑,且不區分首犯和從犯“皆斬”,尤其是對於侵害皇帝或皇權的罪名還經常實行“連坐”,連帶處罰罪犯的親屬,更重要的是犯下“十惡”罪的罪犯一律不得為大赦所赦免,即“常赦所不原”,並且貴族官員犯下十惡罪,也不能使用特權來逃避刑罰,所以就有瞭“十惡不赦”的說法。
作為封建刑法制度的“十惡’’中的謀反、大逆、不道、不敬等罪名早在西漢時就有瞭明文規定,但其構成要件、量刑標準卻不統一。據《唐律疏議》載:“事類有十,故稱十惡。然漢制九章,雖並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這就是說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就是“十惡”罪的立法基礎。到瞭曹魏統治時期,有關大逆不道不敬罪的立法沿襲下來,但較之漢朝有所改進和發展。
直至南北朝時期,法律逐漸明確這些罪名的構成條件和處罰標準
北齊統治者在總結歷代封建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將嚴重危害國傢根本利益和統治秩序的犯罪集中概括為十種,在《北齊律》中稱為“重罪十條”,置於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為封建法律重點打擊的對象。所謂“重罪十條”就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對觸犯這十條者,不僅要處以最嚴厲的刑罰,而且不得適用“八議”和贖刑的有關規定,以增加法律的威懾力量。
“十惡,,名稱的正式出現,始見於 隋朝,並與佛教有著密切的關系。所謂“十惡”,最初是佛教用語,指可導致墜入“三惡道”(地獄道、餓鬼道和畜生道)苦報的十種惡業,故稱“十惡業道”。據《佛說未曾有經》載:“起罪之由,為身、口、意。身業不善:殺、盜、邪淫;口業不善:妄言、兩舌、惡口、綺語;意業不善:嫉妒、嗔恚、橋慢邪見。是為十惡,受惡罪報。今當一心懺悔。”“十惡”之說見於佛教大乘、小乘中的諸多經典,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間廣為流傳。南朝梁武帝《斷酒肉文》中雲:“行十惡者,受於惡報;行十善者,受於善報。”隋朝開皇初年,隨著佛教的興盛,隋文帝將佛教之中的“十惡”之名引入律法,在《開皇律》中確立瞭“十惡不赦”之罪,取代瞭《齊律》中的“重罪十條”,並為宋元明清歷代所承襲,成為歷代法律的重點打擊對象。
據《隋書•刑法志》載:“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更定新律(《開皇律》>,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也就是說,《開皇律》在《北齊律》的基礎上,加以完善,將其中的“反逆”改為“謀反”,將其中的“大逆”改為“謀大逆”,將其中的“叛、降”合並為“謀叛”,將此類犯罪扼殺於謀劃階段,並增設瞭“不睦”一罪,使十種罪名定型化,並正式命名為“十惡”。
所謂謀叛是指“謀背國從偽”,也就是說圖謀叛國,早在春秋時代就有的罪名。所謂惡逆是指在傢族內部犯上作亂,包括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所謂“不道”是指一次殺死一傢沒有犯有死罪的三人以上,以及不僅殺人還將人肢解的。所謂大不敬,是指冒犯帝室尊嚴,包括偷盜皇帝用於祭祀神靈的祭品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偷盜或偽造皇帝的印信,以及誤犯食禁等。所謂不孝是指違反孝道,具體包括:子孫告發或辱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別籍異財”;違反祖父母、父母的教訓和指令;對於祖父母、父母的供養不足;在為去世的祖父母、父母服喪期間有違反孝道的行為:“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所謂不睦,是指謀殺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所謂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死長官,學生殺死老師,女子在丈夫死後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行為。所謂內亂,是指親屬之間通奸或強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