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1 20:23:46
“十惡”中的前三條“謀反”、“謀大逆”、“謀叛”和第六條“大不敬”是指“謀危社稷”,也就是危害皇帝本人及其禦用之物,是皇帝特殊權力的一種體現。其中“謀大逆”在秦漢時期被用做形容罪大惡極的犯罪,並不是實際的罪名。按《唐律疏議》的解釋,“謀大逆”是指“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的罪名。所謂宗廟是指皇帝供奉祖先的寺廟,所謂山陵是指皇帝的祖先的陵墓,所謂宮闕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宮
殿,都是皇帝和皇權的象征,為捍衛封建政權及皇帝的絕對權威,對圖謀破壞宗廟、山陵及宮闕者必須加以嚴懲。
“十惡”中的“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是指嚴重危害傢族生活秩序的行為。事實上,在封建國傢的立法中是將族權的地位與皇權同等。族權之所以占用這樣重要的地位,是因為其在維持封建統治秩序中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傢庭作為國傢和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古人很早就認識到“忠臣出於孝子之門”。如果每個傢庭都遵從“父父子子”的觀念,則可使“君君臣臣”,人人各安其位,形成“傢天下”的局面,從而天下大治。正是從這一目的出發,封建王朝的統治者將族權上升到如此重要的地位,使族權的地位基本上與皇權同等。表面看來,這是族權意志上升為國傢意志,但實際上是皇帝加強封建統治的一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