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強奸罪嗎 古代女子被強奸瞭怎麼辦

2016-08-13 14:24:15

  中國從秦朝至清朝經歷瞭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為瞭配合朝代的政治統治,統治者們制定瞭很多法典制度,也設定瞭很多罪名規制人們的行為,諸如盜竊罪、搶劫罪、誣告陷害罪等都有很多的記載。但強奸之類的罪刑卻鮮有提及,甚至有很多朝代在保護婦女權益這一塊的立法都是空白的。這是為什麼呢?古代有強奸罪嗎?古代女子被強奸瞭怎麼辦呢?

  古代的強奸罪

  在古代,由於婦女的社會地位比較低,統治者也沒有註重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所以很多朝代對強奸罪很少會有涉及。但也並不是說所有的朝代都漠視婦女的權益保護。歷史上還是有幾個朝代對婦女的權益保護有著比較好的立法保護,例如唐朝、元朝、明朝等。

  在中國古代,唐代以前把強奸罪叫做和奸罪、居喪奸罪,唐代及以後便稱其“強奸”、“輪奸”等罪名。 唐朝對強奸的處罰極為嚴厲。如,諸翁欺奸男婦,諸男欺奸義男婦,居父母喪而欺奸父妾,主欺奸奴(已許嫁良人為妻),均視情節輕重、親等處以杖、笞,直至處死,對後果嚴重者加重處刑,如強奸未遂者處以杖刑,後果嚴重(折傷者、強奸者)則處以絞刑。三男強奸一婦為輪奸,皆處死。

  五代後周時期,明文規定:“夫之婦被人強奸,男犯殺,婦人不坐。” 到瞭元代,強奸有夫之婦者,死;無夫者,杖一百七;強奸十歲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在保護女性免受性侵害的進程上,有瞭“強奸幼女罪”。規定:強奸幼女者處死,雖和同者,女不坐。“幼女”的標準是“止十歲以下”。另外,諸與奸婦同謀藥死其妻者皆處死。

  在明代,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傢妻女奸占為妻妾者,絞。“幼女”的年齡標準提高兩歲,定在十二歲。另,夫毆妻致死者,絞,以下情況別論,夫有毆罵妻妾,致妻妾自盡身死者勿論;夫毆妻,非斫傷(用刀斧砍)勿論。

  到瞭清朝,處罰在違反意願的背景下的單方強行性行為,制裁也不含糊,沿用明律,但“夫毆死有罪妻妾不為罪”一條也被繼承,對妻因與夫口角而妻自縊,如無傷痕,不予追究。

  可見,古代對於婦女權益的保護並不是長期無所作為,隻是很少有定律規制而已。那麼,為什麼古代對強奸罪的規定會很少呢?

  古代強奸罪鮮有規定的原因

  古代婦女的地位高低跟強奸罪的規定息息相關。在唐朝、元朝時,人們的思想比較開明,法典規制比較完善,最主要是婦女的社會地位頗高。因此,統治者就沒法無視婦女權益瞭,強奸罪之類的規定也就多瞭起來,並且也比較嚴苛,對於侵害婦女權益的犯罪分子處罰力度也比較大。當然,宋朝的女性社會地位身份也非常高,對強奸罪的規定也是非常嚴厲的,隻是因為宋朝的規定和唐朝一致才沒有另行列出。

  其他朝代對強奸罪沒有特別的嚴苛規定,也不隻是因為婦女的社會地位低而導致的,還有兩種情形也會導致這個結果。一種是犯此罪行的人特別的少或者婦女沒有權益保護意識,都沒有必要擬定這個罪名。在西周以前,婦女隻是一種財產的象征,在世人乃至所有女性的眼裡,婦女本來就是附屬於男人,沒有什麼獨立的人身權力,自然也不會提出規定強奸罪的提議。西周之後,人們受到瞭周禮的教化,眾人以君子之禮來要求自己,“非禮勿視、非禮勿言”,對於強奸婦女這樣的行為自然是一種非君子的行為,會被人恥笑。於是,也沒有擬定這類罪名的需要。還有一種原因是,婦女深受三從四德的封建禮教毒害,一旦被侵犯即視為受辱,必須要自盡保住貞烈名節。沒有瞭首告之人,又有誰會去申冤維權?

  被侵害的女性該怎麼辦

  女性被人侵害後,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做法。在唐朝、宋朝、元朝等時期的婦女社會地位較高,在受到侵害之後一般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嫁給侵害她的人,另一種是作為首告向府衙提出控訴。因為古代女性比較含蓄內斂,一般自己不會出面首告,而是由自己的父兄出面。

  到瞭明清時期,婦女一向註重貞操,認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改嫁都可能被認為是“淫婦”,更別提被強奸瞭,所以,一般婦女即便被強奸,要麼是忍氣吞聲誰都不說,要麼是自尋短見瞭結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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