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裡的正義

2016-08-13 17:49:40

文/我非衣

對於習慣瞭好萊塢法律故事的人們來說,《罪行》無疑是屬於另一個世界的故事。這不僅因為《罪行》的故事發生在德國,更源於兩者之間不同的法律體系。與英美法系裡的律師們在法庭上面向陪審團的慷慨陳詞相比,大陸法系的法庭要乏味的多,而“律師的總結陳詞對於整個訴訟來說沒有什麼決定性的意義”。然而,這並不妨礙我們通過閱讀去理解司法與正義的理念。

說實話,《罪行》的作者席拉赫是一個好的律師,但並不是一個會講故事的人。當我抱著獵奇的心態去閱讀時,我很難找到所謂的“11樁駭人聽聞的案例,11次出人意料的判決”。故事裡甚至還有作者少許的自鳴得意,在其中一個故事中,正是作者通過照片裡手表的時間來確定被告的不在場。而故事的離奇程度對於一個習慣看推理劇的人來說,沒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

但如果仔細抓取其中的細節,我們不難發現大陸法系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的細致。在第一個故事中,一位與妻子度過瞭大半輩子糟爛生活的丈夫在生命走向死亡時選擇瞭殺妻。這是一個過於血腥的情節,丈夫將妻子騙到地下室,然後再用斧頭朝妻子的腦門直劈下去。由於用力過猛,丈夫不得不踩著妻子的身體才將斧頭拔出來。隨後,丈夫很冷靜地換瞭身衣服,報警自首。

為瞭讓人們對於丈夫的犯罪動機有更充裕的瞭解,作者花瞭不少筆墨來描述妻子此前的惡行。然而對於法官而言,其中的關鍵不在於妻子有多麼的惡劣,而在於丈夫是否有選擇逃離痛苦的機會。在法官看來,丈夫完全具備這種機會,離婚。不過律師的辯解是不能,丈夫不能離婚,因為丈夫在蜜月時期就已經起誓,一輩子不離不棄。對於丈夫這種中古時期的誓言,律師認為,沒有人能撼動它的地位與作用,因此丈夫也不能通過離婚以擺脫這種痛苦。

我不知道這個誓言最後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起到瞭多少作用。與此類似的是,在中國農村有不少殺夫案,由於難以忍受丈夫的長期虐待,妻子趁丈夫熟睡之際殺死丈夫。雖然在這類案件中,傢庭虐待常常被作為量刑的考量因素,但是否有法官真正願意去瞭解,妻子是否有其他途徑逃離這一痛苦?

另一個值得借鑒的案例是一起搶劫銀行案件。為瞭專註於案例的分析,我們還是先行隱去罪犯的生平經歷——即便這一點是量刑的重要參考。在審判過程中,法官與律師關註的不僅僅是搶劫金額的多少與犯罪的動機,法官特意提問瞭被搶劫銀行的女職員。除瞭詢問整個過程,法官重點問及瞭女職員的心理傷害,受脅迫者是否感覺到受傷害也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女職員回答說,當時感覺罪犯就像是在請求自己,並沒有感覺到生命受到危險。在幾番論證之後,罪犯最終被判刑8年,服刑一半後即被緩刑釋放。

以上雖屬管中窺豹,但我們也不難發現大陸法系邏輯上的嚴謹與細致。而這種嚴謹與細致所指向的恰好是“什麼才是正義”。如果以眼還眼的時代還依然存在,那麼我們也不需要去討論正義的可操作性。同樣,如果我們相信對一個人施以懲罰,不單單是為瞭懲戒、報復,那麼如何恰如其分地處理案件便成為瞭一個艱巨而神聖的工作。

在第一個案件裡,如果簡單地將一個老人判處死刑,無疑是最簡單的,因為事實清晰,不容辯駁,同時也是最無用的,老人已行將就木,他所愛戀的人也被他殺死。然而法官、檢察官與律師所爭執的,顯然是刑罰的作用與功效。同樣,在搶劫案中,比起犯罪性質和搶劫金額數目,被脅迫人的心理傷害似乎不值一提,但是這種法律的預期作用有助於減少搶劫犯對被脅迫者的傷害。

關於司法獨立的討論一直是法律界的熱門話題。近年來,我們一方面看到司法機關成為政府的馬前卒,另一方面司法機構自身的素質也令人堪憂。在筆者看來,司法獨立的前提首先是司法的現代化,這種現代化不僅僅是硬件上的現代化——法官袍、法槌、司法資格考試,更在於對於正義追求的現代化。通過對法律行為的庖丁解牛般的分析,平衡正義的天平。如果還是一個口袋裝滿一籮筐罪行,那麼即便是司法獨立瞭,那也不過是淪為另一個權力的奴仆。

點評:

    受到侵害時,人可以采取防衛,但正當防衛的方式並不是不受限制的。比如,受到拳頭攻擊時可以用棍棒還擊,受到刀具侵害時可以用槍彈還擊,反正是要采用最為寬容的方法並且不允許太過誇張,比如對方以被槍擊中倒地,毫無還手之力時,就不能再把他的腦袋砍下來。過度防衛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容的。警察的工作原則,是不相信巧合。百分之九十五的刑偵工作是在辦公室裡完成的,分析證物、撰寫犯罪記錄、訊問證人等等。我們在破案片裡常看到,兇手遇到大聲嚇唬時就認罪瞭,但在現實中卻沒有那麼簡單。當某人手握一把血淋淋的尖刀在屍體旁被發現時,他便可以被認定為兇手。理智的警察不會去相信,他是正好路過,幫死者從身體上拔出尖刀。刑事探長的格言是,太簡單的結局,是劇作傢的編造。與之相反的才更是真實的。有目共睹的往往就是極有可能的,而差不多又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