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夏代的社會性質問題,史學傢雖然還沒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當時存在著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為不少同志所同意。那麼,你知道夏朝的土地制度有什麼特點麼?夏朝的土地制度又有何表現形式?揭夏朝土地制度的特點及表現形式。
關於夏朝土地制度的特點及表現形式
《左傳》哀公元年記載:伍員談到“少康中興”,少康因過澆之逼逃奔有虞時說:“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歡一旅,能佈其德,而兆其謀,以收夏眾,撫其官職。”這裡所說的“一成”,當是《周禮·考工記·匠人》所說的“九夫為井”,“方十裡為成”的“成”。方裡而井,一井就是一裡,方十裡為成的“成”,就是百井。
《漢書·刑法志》又說:“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制軍賦。地方一裡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十裡;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裡;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裡。”這段話雖然說的是殷周之制,但從這裡所說的“成方十裡”、“成十為終”是區劃土地的單位名稱看來,使我們可以肯定《左傳》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瞭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
所以,古代文獻中也多謂井田之制,“實始於禹”。
後世的井田制度在夏代也已經存在,隻是還沒有大規模推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