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好會?

2016-08-16 23:45:18

3、 會後跟進:會議開完瞭,形成決議,並不意味著會議就結束瞭。會議形成的決議最終要執行下去,落實到位,會議的效果才能真正顯現出來。所以管理對會議形成決 議的執行情況、執行成績,以及存在問題也要及時進行瞭解,並根據情況適當調整,會後的跟進才是保證會議效果的根本和重中之重。

三、會議大忌

1、 冗長無果:筆者遇到過這樣的一位主管,每次開會,都幾乎是冗長無比,且每次都沒有明確結果。本來一個小時的事情,在他的會上,說著說著,就說成瞭別的事 情,而且是七口八舌,議論紛紛,他自己也說得不亦樂乎,結果時間一分一分的過去瞭,要下班瞭,才發現會議問題還沒有討論完,隻有延長會議,可這個時候,員 工不幹啊!加班又沒有加班費,傢裡還有一大攤事情,要不就是有自己的私事,他還在不停的講,下邊卻在不停的看表,焦急萬分,問問題,沒有表態,他說一個什 麼,下面都是OK,無一票否決全票通過,最後的結果呢?是可想而知的瞭。所以領導者一定要註意會議時間,既要放得開,也要拿得住。

2、 老生常談:會議多瞭,就要增強會議的新鮮性,避免老生常談,沒有新鮮。當然,如果每次會議,都是談論同一個問題,那麼,這個領導肯定也是存在問題的,一個 問題怎麼可以多次談論而未得到解決呢?同一個問題,出現一次二次可以原諒,三次四次,甚至不斷說,不斷重復發生,就不正常瞭。

開會是一門技術,有的人開瞭幾十年會都還不懂得開會,常常是“瞎”開,“亂”開,既“害人”,又“害己”。

四、羅伯特議事規則

另外可以參考一下《羅伯特議事規則》,這是一本曾經被孫中山推崇的小書。

這裡摘錄一些我們耳熟能詳的一些原則,其中包括:(1)平衡原則,即保護意見多數者的權利也保護意見占據少數者的權利,甚至沒有出席會議的人的權利也得到保 護,從而最終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2)對領袖的制約,集體在交出自己一部分權利給領袖的同時,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利,確保自己在根本上能夠直 接控制集體自身的事務而不被領袖所控制;(3)多數原則;(4)辯論原則,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直到這個意志變成總體的意志 等。這些原則在我看來,饒有趣味,因為萬事皆有內在的原理,我們現在所學的法律,特別是程序方面的原則,很多與之如出一轍。

具體的規則摘錄如下,有興趣的人不妨一看。

    同時隻能有一個議題:一旦一個提議被提出來以後,它就是當前唯一可以討論的議題,必須先把它解決瞭,或者經表決同意把它先擱置瞭,然後才能提下一個提議。意見相左的雙方應輪流得到發言權:辯論的時候有人請求發言,主席應該先問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觀點,如果其觀點與上一位發言人相反,那麼他有優先權(比如有若幹人同時要求發言)。主席必須請反方表決:必須進行正、反兩方分別的表決,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決後,發現已經達到表決額度的要求,就認為沒有必要再請反對方表決。反對人身攻擊:必須制止脫離議題本身的人身攻擊。禁止辱罵或譏諷的語言。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如果發言人的言論顯得與議題無關,而且其他與會成員已表現出瞭對此的反感(如噓聲),發言人的發言應該得到制止。拆分議題:如果一個待決議題可以被分成若幹小的議題,而且與會成員傾向於就其中小的問題分別討論,可以提議將議題拆分。例如,將一個選舉兩個騎士的議題拆分成兩個議題分別表決。改變一個既成決議比通過一個新決議需要更大的努力。這是為瞭避免由於類似出席人數的變化這樣的因素所可能導致的組織決策的不穩定。在一屆會議期間,一旦會議對某一議題做出瞭決定,同一個議題,或者本質上的同一個議題,不能再次討論,除非發生瞭特殊情況。如果對某個議題做瞭暫時性的處理(disposed of),並沒有形成最終決定,那麼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過就會幹擾到會議再對原議題討論時的立場的提議,無論新提議對原提議有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離開瞭規則,每個人都自由行事,結果就是每個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 ——亨利•羅伯特在一個人民做主的國傢裡,很少有一門知識能像議事規則這樣,隻需稍加學習即可如此顯著地提高效率。 ——亨利•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