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3 17:05:00
平日讀歷史,收獲的總是一些大而化之的宏觀結論,還有一些大而無當的冷漠數字。這當然是歷史書寫的重要因素,不過我個人對此,總有隔靴搔癢之感,我於歷史,是個普通讀者,考據結論非我閱讀目的所在,我最想知道的,是歷史上的那些人,他們是怎麼生活的,而且不是生卒何年、生平大事、年譜傢譜之類的生活概貌,我想知道他們一日三餐都吃些什麼、以何為生、業餘時間如何打發、每日用度如何分配等等……
景遷是史傢,也是詩人,他在前言寫道――就我對王氏的認識而言,曾感到模糊不清和艱深難解。她對我來說就像人在退潮的海水中看到它閃閃發光而又後悔去揀起的一塊石頭,因為隨著石頭在陽光下曬幹,石頭上的色彩很快就會消失。但是王氏故事的色彩和紋線並沒有消退,它在我的手裡變得越來越鮮明瞭,不時地使我感受到這塊石頭正將它的熱量傳送給手握著它的生命之軀。
八、《當法律遇見愛》
本書對莎士比亞的經典劇作《李爾王》進行瞭全新解讀。李爾王擁有無上的權力,但他渴望愛,試圖以法律審判來確認女兒們對自己的愛。在權力支配下公開宣示的愛,怎麼可能真實呢?結果利令智昏的李爾王既失去瞭權力,也失去瞭愛。作者指出,愛不僅是特定的情感體驗,愛更是一種讓我們感受整個社會和政治世界的途徑。這一分析給我們的啟示在於,真正重要的不是將正義與愛結合在一起的野心,而在於如何妥善確定正義與愛的邊界。李爾王犯瞭政治幼稚的錯誤,由於人性中固有的矛盾,我們離不開由政治秩序塑造的正義。正義與愛,分別代表理性與情感的兩極,二者之間構成對抗互補的關系。其中所蘊含的苦難與幸福的張力,既是人類的宿命,也是我們自由崛起的基礎。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核心成果。奉行法律,無往不利,真的嗎?其實,在西方傳統上,對法律的質疑一直存在。法律的領域之外,另有一片愛的天空。愛,作為一種強大的力量,始終挑戰著法律的王道。
最偉大的愛,乃是寬恕的愛:深刻瞭解人性的雙重性,原諒寬恕人類的一切罪惡,因為這個是人的本性。而法律,則是懲罰的手段,它要你深刻記住:你的獸性是罪惡的,是不該有的,是應該被剝離的。愛可以包容一切,而法律則是人雙重性妥協之後的產物。在當今這個世界裡,主導我們的始終是那些法律,道德等等的——我們追求創設是希望他們能代表和引導正義,而結果他們本身卻並不必然代表正義的產物。
人既離不開法律,也離不開愛,那麼愛與法律也沒有可能平共處呢?我們能否實現建立在愛之上的法律或者建立在法律之上的愛?在《李爾王》兩次因愛之名的審判中,這種努力或者幻想都歸於失敗。正像柏拉圖所說的那樣,我們所過著的生活,其實就是因為遵從自己的信仰而受到的懲罰。愛與法律遵循截然不同的邏輯,我們不能以愛的邏輯去理解法律或者政治。
九、《洞穴奇案》
這是一個著名的法理學公案:幾名探險者進入巖洞,發生山崩,被困二十多天。為瞭活命,他們約定以擲骰子的方式吃掉其中一人。最終獲救的生還者面臨殺人罪的審判。富勒和薩伯兩位法學傢,為此案虛構瞭14名法官的不同判決意見,其中觀點紛呈,論題覆蓋法律、政治、社會、文化、哲學、宗教、道德、人情、生物等層面,並涉及諸多法律難題,包括緊急避險、正當防衛、契約自由、功利主義、生命尊嚴、殺人權利、罪與罰、規則與常識、理性與情感、赦免與管轄、解釋與推理、政治與民情等等,集中展現瞭正義的多重維度和矛盾糾葛,是進入法律思想堂奧的最佳門徑,也是極富刺激的思維遊戲。讀此書的最好方法,就是假定你也是一名法官,鄭重寫下你的判決。
matthew說:
如果有一天我犯瞭什麼罪……這麼講不恰當,換個說法,如果有一天我成為某件刑事案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我希望我的動機不是“試圖以激烈手段為自己或他人尋求公正”,我寧願作為一個職業罪犯被審判。如果我不幸被殺,我希望兇手是個體的人,而非公器,平等或意外地喪生於個人之手,我接受那是我的運氣不好。如果我被判有罪,我不期待所謂的民意或行政幹預來令我脫罪——盡管我歡迎那樣的結果。我更希望在這個過程中,唯一的審判者是閃耀著人類偉大理性光輝的真正的法律,有一群充滿智慧的人能不為政治所左右地運用它,他們理解並且始終追求,沒有什麼比捍衛公民個體的意志和權利更能實現社會的法治與公正……想到這些我就覺得無限悲哀,連最虛弱的樂觀也不能保持:這個國傢是存在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