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3 17:40:12
中國為人麼實行不瞭法治,《憲法》成瞭擺設?這個國傢的最大毛病之一,就是中國人(尤其是中國的社會精英們)心裡是清楚而明白的,然而,一旦到瞭現實面前,每個人就不得不裝糊塗瞭。比如在人大會的分組討論上,代表們的言論都非常非常尖銳。但這隻是私下裡的。也就是說,大傢在私下裡每個人都是明白人,誰都知道中國的 問題究竟出在哪裡,誰都是一肚子不滿意。然而,一旦走出會議室,大傢就又回到瞭原來的老樣子。所以隻好將自己的聰明才智都用到制造假雞蛋、假豆腐、毒奶粉等等這些東西上來瞭。
四,中國人缺少反省的智慧
比如,當談起中國的近代史的時候,我們總是說我們的屈辱是帝國主義造成的,他們總是欺負我們,他們太兇殘、太貪婪瞭。每次戰爭失敗,我們總是說人傢武器太先進瞭,我們武器太落後瞭,而很少去反思自己的錯誤與缺憾。一旦有批評中國的言論,哪怕是自我批評,都會被認為是“唱衰中國”,會引起部分國人的強烈不滿,甚至是謾罵。這不僅僅是政治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中國人不善反省,更不喜歡反省,普通人也難以接受不好聽的話。
特別是對於文革的荒唐歲月,我們總是把罪惡歸結於某個領導人的錯誤以及少數人的陰謀,而不去對民族、制度、文化、思想等做更深層次的反省。似乎大傢都是無辜的,都是清白的。當時,有那麼多的人被批鬥、被關押、被打死、被逼瘋、被污辱、被損害、被自殺,還有更多的人告密、整人、殺人、辱人。但幾十年過去瞭,我們很少聽到有人反省自己曾在文革期間告過密、批過人、整過人、殺過人,雖然很多這樣的人到現在仍活在世上,甚至是活得逍遙自在,是的,他們覺得自己是無辜的、清白的,錯誤都是別人的。
與中國人相比,西方人善於反思甚至是喜歡反思,黑暗的中世紀,是西方人自己說的,是對歷史的反思,而現在的研究表明中世紀並不是曾經認為的那樣黑暗。而中國人喜歡誇自己的民族是多麼偉大,並不斷地炫耀自己的歷史,好象自己的歷史全都是光明與輝煌,還時不時地貶低別人是多麼愚昧。
說理豈能不知道“理在哪裡”
(文/徐 賁)
公共說理的一個首要條件是人們普遍知道理在哪裡。在寬容的說理環境中,人們往往是為達到某種或然性的真實共識而進行說理辯論。這決定瞭公共說理在一個民主生活中的基本性質和作用。 文學批評傢佈斯(Wayne C. Booth)說過:“民主必須依靠這樣一種公民,他們能夠為自己進行說理,他們知道什麼事情是可以證明的,至少是有或然性的。”許多在公共說理中討論的事情是不可能達到絕對確定性的。正如資深報人斯東在《蘇格拉底的審判》中所說:“議會必須做出對付未來情況的政策決定,而未來是不可預測的。法庭必須斷定過去的一件事情中實際發生瞭什麼,而在這一點上,誠實的證人提供的情況常常有很顯著的不同”,“人不需要討論確定的事,需要討論的是不確定的事,在這上面,他們判斷的不過是或然性而已”。不對任何具有絕對確定性的東西(永遠正確的主義、原則、政黨、領導)抱有虛幻而不實際的期望,接受與人的社會生活共存的或然性,這樣來看待公共說理能夠達到的東西,不應該是令人沮喪的,反而應該令人鼓舞,因為它能增強人自己治理自己,自己造就共同的“好生活”的決心。
群體共同的“好生活”需要有一些基本的共同價值——什麼是正當和適當的欲望、正派的行為、應有的個人品格、人際間的待人接物之道、社會道德觀、政治價值觀,等等。在涉及這些價值的說理時,往往需要訴諸於某種共同認可的權威——如法律、傳統、道德習慣,而在這些之上則還有更高的權威——神法、自然法、普世價值、人權等等。權威不等於權力,權威是人以自由的人格和理性去服從的,而權力則是通過害怕、恐懼和強制發生作用。說理需要權威而非權力,是因為真正的權威需要有“理”的根基。在日常生活的公共說理中,人們越是經常地引用或訴諸於公認的權威(如憲法、擁有憲法解釋權的最高法院、有關解釋憲法的判決先例),就越是有理可說。越是有理可說,有說理的地方,也就越是有說理的習慣。反之,就算是有說理的技能和知識,如果沒有可說之理,或無處可去說理,也照樣說不起理來。
在一個人們普遍說理的社會裡,人們訴諸於憲法或具有立國價值意義的文獻,如美國的憲法、《獨立宣言》、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由選民代表所訂立的法律、法規。這些文獻體現瞭共同體的基本價值和人際交往的規范。宗教信徒們還會把《聖經》或《可蘭經》這樣的文本視為神聖的價值指引。這些價值指導,如《聖經》中的十誡,是與普通民眾日常生活中的道德習俗聯系在一起的,道德習俗也因此成為說理的價值來源和支持。說理要知道理的權威根據在哪裡,理是存在於權威根據之中的,而權威則必須是公認的、持之以恒的、有章可循的權威。